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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税”,是将本不属于自己区域内的税收(主要对象为施工、运输等企业的税收),通过各种非正规途径“拉”到、“借”到或“买”到自己辖区,以获得超过实际的财政返还或政绩回报。它一般由纳税人、中介人、税务机关和乡镇政府共同参与完成,税务机关依法依率征收税款,乡镇政府按异地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一般按乡镇政府税收留成部分的30%左右,高的40%,甚至更高)支付“奖励资金”、“税收返还”等。
引税员:一五一五一六一五五六七
  一、引税带来的危害
  (一)“引税”对乡镇政府的直接危害
  1.造成乡镇财政收入严重流失。“引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地方的财政收入,满足了地方利益,但是乡镇政府可支配的有效财力并没有同比例增加,因为当地政府税收留成部分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左右(高的可达百分之六十)的财力都支付给纳税人了。
  2.“引税”弱化了乡镇发展地方经济的动力。上级政府向乡镇下达财政收入任务,目的是促使乡镇政府着手发展地方经济,实现财政增长。由于有“引税”这个捷径,使得部分乡镇无心发展经济、培植税源,而是一门心思去“引税”,用歪门邪道谋“发展”,靠不劳而获树“政绩”。虚假的税收掩盖了乡镇经济发展滞后、税源增长乏力的事实真相,助长了以数字论英雄的不良风气,极大地打击了乡镇“求真务实谋发展、真抓实干搞建设”的工作积极性,弱化了乡镇发展经济的动力。
  3.造成个别乡镇浑水摸鱼,虚增财政收入,建立“小金库”。审计发现,个别乡镇假借“引税”对区域外企业进行奖励和返税名义,将这些奖励和返税资金转出,或以契税、其它收入等名义缴入国库,虚增一般预算收入;或建立账外账,形成“小金库”,以供本单位送礼、洗浴洗脚、高档消费等无法入账的开支。
  (二)“引税”对税务部门的危害后果
  1.严重扰乱正常税收秩序。部分乡镇为尽可能多引区域外税款,竞相提高对纳税人的奖励幅度,使得部分纳税人的实缴税收大幅减少,造成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使得一些纳税人想方设法逃避所在地税务机构的纳税管理,到处寻找能够少缴税的地方,或与当地税务机关讨价还价,要求参照“引税”条件给予税收优惠。造成所在地税务机构无法实施规范化的纳税管理,严重冲击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2.造成税务部门财务管理混乱。个别税收征收机关通过“引税”,违规从当地乡镇政府获取了一定数额的税收任务完成奖或信息化建设经费。这意味着,收取同样的税款,税收成本增加了,税务行政效率却下降了;同时从非正当渠道索取额外经费,极有可能出现财务收支超预算、滥发奖金补贴、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等违规违纪事项或私设“小金库”。
  (三)“引税”给纳税人带来不当得利
  1.个别纳税人通过“引税”,拿百分之六十至七十左右甚至更少的钱(应该缴纳的税款减去税收奖励、税收返还)却抵缴了百分之一百的税款。
  2.个别纳税人通过“引税”,“节省”了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左右(甚至更多)的税款,也即乡镇支付的税收奖励、税收返还,这些资金如果不入账,势必再次偷逃税收。通过审计发现,个别纳税人让引税乡镇将返税额直接买成超市的购物券给单位职工发福利,导致员工偷逃个人所得税。
  3.个别纳税人为获取“避税”利益最大化,往往寻找支付税收奖励资金比例更高的异地缴纳税款,个别乡镇政府为获取税源,不得不竞相提高税收返还比例及承诺报销餐饮费、往返汽油费等税收优惠条件,从中坐收渔人之利。
  4.个别纳税人在“引税”环节,因在异地缴税较多,被异地政府授予各种荣誉,“避税”之人也成了有功之臣,违规违纪之人也成了先进、模范。
  (四)“引税”对国家利益的影响
  1.影响国家财政预算收支的真实性。“引税”,从全国来看,造成本应足额上缴入库的税收收入出现流失,其流失额就是乡镇政府变相支付给纳税人的“奖励资金”或“税收返还”。由于该收的税收不能全额征收上来,严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并将由此引起国家的预算收支计划无法落实等恶性后果。
  2.影响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引税”现象所引发的乡镇政府之间的税收恶性竞争使得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无法发挥应有的功效,若不及时治理,必然使全国乡镇经济将陷入无序和混乱,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和完善。
  3.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引税”所使用的违法手段如果普遍被人们视为当然合理,必将削弱甚至摧毁中国财税法治、乃至国家法治的坚实基础。
  二、对策及改进意见
  (一)乡镇政府要规范行政行为和积极培植财源
  1.强化乡镇政府的预算约束力和财务管理。乡镇政府必须强化预算管理,必须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批复的预算和部门预算拨付财政资金,不得通过调整预算、调整预算科目向税务机关拨付财政资金,也不准通过乡镇财务账向纳税人进行税收返税或奖励资金,更不准以“奖励和返税”的名义建立“小金库”、虚增财政收入等违法乱纪事项。一切政务活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在“阳光下”作业,不得越财政财务法规的“雷池”半步!
  2.大力培植税源。增加财政收入最根本的途径是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培植税源。乡镇政府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改善地方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才能培植起充足的税源。
  (二)加强税务部门自身建设,规范税收管理和强化约束机制
  1.强化税收征管和严格执行部门或单位经费预算。税务机关要严格依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的征收税款,应收尽收,除法定情节外,一律不得减税、免税,同时上级税务机关和当地政府不得给税务机关下达非正常的税收任务(即使下达也不能脱离当地实际状况),不准拨付税收任务完成奖和超额完成任务奖及税务办案经费。因为税务机关实行的是经费垂直管理,上级财政部门已按部门预算保障了税务机关的经费(如河南省地税机关已垂直到省级,市县地税机关的经费,已由市县财政机关上解到省财政,由省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拨付经费),所以当地政府财政再以任何理由拨付经费给税务机关,必然是既违反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已批准的本级政府年度预算收支,同时又造成财政资金的重复拨付和不必要的浪费,还会导致当地税务机关年度预算严重超支等问题。




  2.实行纳税返还申报制度。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管理政策管理纳税人,纳税人确需到外地缴纳税收的,必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等行业在外地经营的,必须将其在外地缴纳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纳税人还必须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接受外地财政部门的税收奖励、税收返还情况。如果纳税人未经审批在外地缴税数额较大且未申报税收奖励和返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到外地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核查,看是否有对纳税人较大数额的返税或税收奖励,若有此情况,应视同纳税人偷税,从重加处罚款,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将该纳税人列入不良纳税记录黑名单,并向新闻媒体和有关网站公布;对于经过审批并符合到外地缴纳税款条件且主动申报税收奖励、税收返还的纳税人,予以认可,由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3.实行规范化管理,让引税人找不到“引税对象”、“引税工具”、“引税空间”。明确界定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范围,对其区域内的税源进行彻底清查清理,并建立计算机管理档案,全国联网,让乡镇找不到“引税对象”;加强税收发票管理,明确税务人员的管理职责,规范税务人员的用票行为,杜绝无正当理由外地企业到本地交税行为,使乡镇得不到“引税工具”;严格落实税务机关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税务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坚决查处,从管理机制上构筑防线,让乡镇找不到“引税空间”。
  (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大查处力度
  各级审计机关、监察机关、财政机关、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在法定权限内,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督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1.对税务机关因为“引税”从乡镇政府收到的税收任务完成奖和超额完成任务奖及税务办案经费,要按非法所得全部没收,并追究一把手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对乡镇政府违反预算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规定支付给税务机关任何名义的财政资金、支付给纳税人的返税或税收奖励款,要严格按有关财经法纪处理处罚,追究乡镇政府一把手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3.对国有或国有控股性质的纳税人为逃避税收故意到外地交税,同时将返税收入不入账,建立“小金库”等违规违纪行为,除按照税法规定处理外,还要给纳税单位一把手和有关责任人党纪处分。
  (四)国家要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和立法
  1.调整财政分配制度,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于部分乡镇来说,“揭不开锅、没钱付工资”一直是乡镇干部的引税理由,财税政策涉及基层吃饭,某种程度上可看作基层工作的指挥棒。因此,上级政府及财政可对困难乡镇的财政收支刚性差额及历年来的财税收入“水分”进行测算、认定,并通过正当渠道,以财政转移支付、减少财税上解、帮助承担债务等方式适当弥补乡镇财政的刚性支出差额,使乡镇政府能够维持运转。
  2.加大税收方面的立法。对地方的税收优惠权加以合理的限制,明确规定“引税”引发恶性竞争的税收减免或税款返还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明确税款返还和奖励是一种变相的偷税行为,并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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