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必须清除“拦路虎”

产品/服务: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8-12-20 09:26
单价:
面议
     
立即询价

(发货期限: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

  • 详细说明
  • 规格参数
  • 联系方式
“大众创业”是这个时代带给企业的礼物。当众多创业者纷纷投入到双创大潮中来时,难免一些一些陈旧过时的规章制度成为创业公司的“拦路虎”。面对这些“疑难杂症”,政府和企业都不能忽视,光有喊口号一样的勇气去创业并不理智,及时对创业路上的艰难险阻进行有效的分析,及时动手清除路障。这才真正的走入了大众创业的时代潮流中去,也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创业。   相关部门之间扯皮、推诿、紊乱的病症谁来治?创业有风险,入场需谨慎。当创业者再三筹划后终于鼓起勇气投入到新时代的浪潮中时,却可能在一些意料之外的环节上意兴阑珊,甚至在手足无措中败下阵来。经营一家“小微企业”不容易,创业者想要学习一下相关政策,以便能够合理合法地享受优惠。但一些“扯皮政策”却可能让他们一筹莫展。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有划分标准;工信部对中小微企业也有划分标准。相同的概念,不同的标准,出现莫衷一是的尴尬结果也就不足为奇了。   现行法律究竟能不能做到宽容失败?在克服了种种困难之后,初创企业准备进行融资。因为承担着巨大风险,投资人按风险投资惯例要求了优先权。其中一条就是,如果5年未上市,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但问题来了,回购股东的股权,在公司法中规定模糊,在实践中也曾出现不同的判决。换句话说,以公司为回购主体,是否有效不能确定;以创业者为回购主体,没有法律障碍。个人承担回购义务,就意味着如果公司经营失败,投资人也有权要求创业者回购股权。社会各界都说要宽容失败,但在“大众创业”的当下,相关法律可能却让“债务大山”伴随创业者终生。   还有多少环节存在着“找关系”而不是“找法律”?在“大众创业”的时代,想要释放市场、社会的创新活力,离不开政府出台相应的配套“硬政策”,也离不开法律条文保障创业者的权利。但在眼下,“找关系”依然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企业必须登记为“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将非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排除在外。但在操作过程中,专业性概念颇有弹性。这样一来,由相关部门去甄别哪些企业享受优惠,自由裁量权较大,不公平竞争和设租寻租也就见怪不怪了。   未来的创业者还会遭遇哪些循环证明?“鸡生蛋、蛋生鸡”,这个循环证明的难题,如今依然困扰着创业者。这里不妨看看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允许在一定区域内注册的高科技企业对本企业技术人员进行股权、期权奖励,并允许获奖励者在分红、交易前,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这一政策落实的过程中,增加了不少限定条件,对“高科技企业”的认定也出现了循环证明的难题,只有部分企业能享受本该享有的政策。“鸡生蛋、蛋生鸡”的情况不改变,未来注定还会困住不少创业者。   大众创业,为创业者清除不必要的障碍,铺平道路。对于整体市场和创业发展,都是头等大事。

您可以通过以下类目找到类似信息: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B2B China,中策,中策贸易,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友情提醒:为规避购买风险,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